产业研究与创新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10-16 17:36   信息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双千工程”等有关要求,培育一批质量好、附加值高、影响力大的河北省名牌产品,在供给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引领作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地方标准,现将2017年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列入《2017年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附件1)并符合相关类别申报条件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或通过申报产品所属行业的省主管部门、省行业协会申报,同时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的商标,须在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正式注册。
  (三)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近三年来(2014年开始至申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4.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5.产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为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支持相关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发展的政策,壮大河北自主品牌,充分发挥品牌在促进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2017年继续放宽对部分申报产品生产年限的要求。凡属下列项目中企业能够正常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已列入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的产品,可参与申报评价:1.雄安新区区域内优势产品;2.“百千万亿”助力工程项目;3.省、市重点项目;4.京津冀协同发展转移到我省的优势项目;5.央企和行业领先企业入冀项目;6.重点支持的食品工业项目,在申报材料中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报内容
  (一)申报企业须认真阅读《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签署质量承诺书,如实填写每张表格和每个栏目,不得空项(空项须注明原因)。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和附件须如实提供齐全,申报材料要简装成册。
  (二)申报数据要真实可查。为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减少申报企业负担,近三年内统计、税务、出口等数据由企业做出书面承诺,不再由县级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推荐单位在汇总上报前须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核查,综合相关意见后签署推荐意见。省质评委办公室也将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公示企业数据等程序加强对企业数据的核查,在评价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企业数据不实的,取消该产品的评价资格,并且该产品生产企业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名牌产品。
  (三)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2017年或2016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报告。申报产品无近两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由所在地质量监管部门负责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封样,可由申报企业送具有法定资质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已设立“首席质量官”、获得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的企业可提供有关证明复印件,并在申报表“质量评价”续表中标注。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 Hebqts.gov.cn),在首页选择“质量管理”栏目,进入“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系统”,按要求完整填写河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经各县(区)、市质监部门网上逐级审查后,进行网上申报。通过行业协会申报的,由行业协会负责网上审查后,进行网上申报。
  2.纸质申报。申报企业在“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系统”审查通过后,下载打印,进行纸质申报。
  2017年河北省名牌申报工作需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四、用户满意度调查
  为统一组织用户满意度调查,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的消费类产品(名单见附件3备注)企业须将申报产品2016年销售额最高的前20名国内用户名单以及前5名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填入《销售情况和区域登记表》(见附件3)。
五、现场审核
  为强化申报省名牌产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各推荐单位要按照《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附件4)的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和推荐意见。《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须按规定顺序装订在申报材料中。
六、有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二)各推荐单位要在申报表表4中认真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各推荐单位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汇总表”(附件5),于8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地方标准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四)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对照申报目录范围,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通知辖区内、行业内有关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确保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顺利有效地实施。
  (五)河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各推荐单位要明确告知企业,并严格自律。
  联 系 人:省质监局质量管理处  何慧  高士伟
  联系电话:0311—67568065
  传    真:0311—67568588
  电子邮箱:zhiliang2000@163.com